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理论与实务 第3版

公 告

  • 日期:20160205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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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树波:

    经查,你(单位)涉嫌无证生产桶装饮用水,该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我局拟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因我局通过各种途径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无法当面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沂水龙)食药监食罚告[2015]05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食药监食听告[2015]052 号听证告知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起,3 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3 日内告知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