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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庭审彰显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成果

  • 日期:201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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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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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7日至8日,“互联网开年第一案”快播案庭审直播,引发巨大社会反响,网上网下热评如潮。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两大阵营的控辩观点和表现成为热议焦点,立场迥异的观点激烈交锋,俨然成为社会场域的公开论辩。抛却各方观点的对错,不论最终裁判结果如何,这场开年公开庭审,让我们欣喜地看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巨大成果。

    一、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实现了庭审实质化。长期以来,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不对等,辩护方在庭审对抗中处于弱势,难以实现有效对抗,是社会各界一直呼吁解决的制度难题。“快播”案的庭审,呈现给人们的是可与美国好莱坞大片情节相提并论的精彩控辩对抗。被告人与辩护人的辩护权得到了无障碍保障,无论他们使用什么语言,运用何种逻辑,提出何种观点,法官都没有进行主动干预,而是让他们与公诉人完全平等自主地进行抗辩。在此情况下,辩护方进行了淋漓尽致的发挥,控辩对抗激烈而精彩,甚至有网友评论公诉方成为弱势的一方。新华社发表的《要对快播案“ 狡辩的权利”报以掌声》一文,从辩护方的视角褒扬了法庭对辩护权利的保障。该文称,作为法治的“重要气质”,庭审辩论为我们展示了什么叫法治的程序价值。法治的精神告诉我们,正方和反方同样值得尊重。正是因为存在“黑色是白色”的反驳,证明黑色是黑色才更有意义。《 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刘武俊在《 庭审网上直播让正义看得见听得见》一文中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认为快播案庭审直播让无数网民见证了法庭辩论的魅力和看得见的程序正义。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法庭辩论魅力能够得以充分展现,正是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直接成果。可以说,庭审实质化、庭审公开化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让人们看到了惠及诉讼各方以及社会公众的改革红利,应当赢得无可争议的掌声和喝彩。

    二、控辩审各归其位,实现了庭审结构的法治化。在我国,长期以来,律师、检察官、法官虽然宏观上都是法律工作者,都以惩恶扬善、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但在微观的职业特质上,三者工作目标与价值取向大相径庭。检察官与律师作为控辩双方,本应该是抗辩对立的双方,但很多刑事案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心不在焉,双方都把抗辩重点放在法官身上,把施压的矛头指向法官,“躺着中枪”成为刑事法官的难言之痛。公诉人手中握有法律监督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闭着眼睛也会赢”的心理优势,法官无条件支持他们是这一心理的必然逻辑。律师由于忌惮检察官手中的侦查权利剑,与公诉人正面交锋的底气不足,于是剑走偏锋,把矛头指向居中被动的法官,律师与法官“死磕”的奇葩现象屡屡出现,甚至形成了所谓的“死磕派江湖”。快播案的庭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公诉人展开了真刀真枪的诉辩论战,辩护方从事实证据到罪与非罪,对公诉人的所有指控进行了全面反驳,公诉方虽有些准备不足,或者始料不及,但仍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全力反击。抛开庭审控辩的输赢,不管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庭审的过程实现了对庭审结构的拨乱反正,控辩对抗找准了方向,无论是公诉方还是辩护方,都紧紧盯住对方,围绕证据、事实、法律、罪责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论辩,法官则坚守中立立场,充分尊重双方辩论的权利,给予双方同等机会。可以说,快播案的庭审真正实现了控辩审诉讼结构的法治化,三方对各自角色作出了正确诠释,展现了最佳风采,堪称精彩与经典。相信,以此为开端,刑事案件的庭审结构必将实现革命性变化,控辩双方的庭审对抗重心将实现颠覆性转移,庭审的实质化与裁判的权威性将发生质的提升。

    三、公众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实现了社会监督与媒体监督的理性化。知情权是监督权的基础,司法活动只有让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得到及时、全面、客观的了解,直接接收最原始最真实的信息,才能取得公众和媒体的信任与支持,让公众和媒体在监督中有话语权、有责任心,实现有效监督。快播案的庭审实行微博文字直播与视频同步直播,实现了最大限度的即时全面公开。从庭审公开的效果看,公众与媒体的反映和评价非常平和理性,绝大多数就案论案,就事说事,无论是他们对控辩双方表现的评价,还是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态度,抑或对罪与非罪的认识,都基本限定在个人法律知识、社会知识与价值取向的范畴内,语言总体温和,理性多于感性,彰显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轮廓。如大多数网民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都认为只有法院与法官才有权对案件作出裁判。媒体方面,除极个别媒体仍有舆论审判的影子外,以新华网为代表,大多数媒体的报道与评论理性中肯,对控辩审各方给予了充分尊重,无论表达怎样的观点与立场,都不对案件的裁判“说三道四”,不约而同地表达了“媒体可以报道评论,但裁判终究由法官作出”的观点。可以说,公众与媒体对快播案庭审的理性监督,为司法活动的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提供了正确范式,必将促进实现司法与公众、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刘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