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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原则

城乡有望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 日期:20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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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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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8日开始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意味着我国选举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和完善,城乡人口选举有望实现同票同权。

    取消城乡选举差别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草案还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作了类似的规定。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针对选举实践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介绍过于简单的现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规定,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增强代表候选人的“透明度”。

    现行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明确代表辞职程序

    草案规定: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草案还明确,“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秘密写票处”有望成法定内容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是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规定。这使得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做法有望成为法定的内容。

    同时,草案还增加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代为投票的规定。明确“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禁止公民两地同时担任人大代表

    根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一个公民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将被视为违法。

    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拟增设专章完善“选举机构”规定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拟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提高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条款,将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的上限由130名提高到160名。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

    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在这样的情况下,现有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显得偏少。

    据此,正在审议的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乡镇“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推荐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有一些地方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是按应选名额提,还是按差额数提,在实践中理解不一,做法不同。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选举

    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增加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

    草案特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农民工如何参加选举暂无规定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对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未作出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作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关于流动人口参加现工作地选举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