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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债务人(含借款人及担保人)东营杰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福照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王淞、房立慧、王峰

  裁判文书号(2020)鲁0502 民初2722号

    债  权  转  让  联  合  公  告

    根据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东营海陆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东营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东营海陆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东营海陆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东营海陆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东营海陆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相关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东营海陆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0二一年七月七日

    附:公告清单

    备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债权将按现状转让,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东营海陆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生效法律文书、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 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