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毛敦顺;身份证号码:42011119XXXXXX5570
经查,你在瑞海北路 7号甲3 号楼1单元 1801户外违法搭建建筑物,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做出了北综法限拆决字[2021]第200346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你于2021年8月20 日前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现予以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和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承担。
本机关联系人:王倩
本机关地址:傍海中路11号
联系电话:58901188
青岛市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6日
经查,你在瑞海北路 7号甲3 号楼1单元 1801户外违法搭建建筑物,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做出了北综法限拆决字[2021]第200346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你于2021年8月20 日前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现予以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和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承担。
本机关联系人: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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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58901188
青岛市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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