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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债权转让通知

    王志军,刘玉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债权转让人芦宝祥与受让人董英华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芦宝详已将对你们所享有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807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受让人董英华,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现向你们通知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你们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立即向董英华履行相应义务。

    特此通知。

    芦宝祥

    董英华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