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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提  存  公  告

    宋欣亮之女(出生日期在1961年至1964年之间):

    你的父亲宋欣亮(男,一九四〇年二月二十九日出生)于二 〇 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死亡注销户口,遗留有位于青岛市市北区16号3号楼3 单元303户房产一处。你作为宋欣亮的继承人之一,对其上述遗产享有继承权。上述房产现已办理继承转移登记,且为保障你权利,宋欣亮的配偶林芳及其他继承人在共同继承上述房产的同时,为你保留了你应继承宋欣亮的遗产份额,占有上述房产的 12.5% ,并以“宋某某”名义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并指定宋薇作为你所应继承宋欣亮遗产的保管人。林芳于二〇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与宋薇及其他共有人共同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契约》,购买了上述房产中依法分割属于你的 12.5% 的产权份额。根据上述《不动产买卖契约》约定:林芳应支付你售房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肆佰陆拾肆元整。现根据上述《不动产买卖契约》约定,林芳、宋薇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将上述交易价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肆佰陆拾肆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与本处联系并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