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综合 第4版

无标题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对郑国明依法享有的经2014 平商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李福生。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郑国明、鲁庆芳、保证人刘金照、郑建波依法向新债权人李福生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

    李福生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