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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公告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徐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因被告人拒不履行(2019)鲁1626刑初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的义务,本院执行中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经审理查明,2018 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徐杨开始倒卖减肥药,因反映效果不好,被告人徐杨购买西布曲明、大黄等物质生产散装减肥胶囊。被告人徐杨通过淘宝网、二手交易市场网站微信联系买家,销售其生产的散装减肥胶囊。经检测,上述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酚酞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徐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责令被告人徐杨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危险的诉求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杨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向社会公告其所生产、销售的减肥药系有毒有害食品以消除危险。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