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其股东:
刘克英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将与你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田字03第635号)所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田家花园第17 幢网点一层 A7-A9轴号房(现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绍兴路 11号)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45900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刘克英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将与你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田字03第635号)所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田家花园第17 幢网点一层 A7-A9轴号房(现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绍兴路 11号)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45900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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