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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当事人:朱延东( 身份证号:3705031990XXXX0914)

    你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河口区新户镇原义大路以西、新义路以东的4.55亩土地进行地面硬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我局已于 2021年6月1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75号),并于2021年6月1日向你送达。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对你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催告,请你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请你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55亩,缴纳罚款及滞纳金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肆佰贰拾壹元陆角整。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河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21号

    联系电话:0546-3651270

    联系人:李德馨  袁国森

    注:撤销2021年12月23日在《 山东法制报》三版发布的公告,以上述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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