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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为修复受损生态找到最优方案

    2021年12月20日,在实地查看确认涉案的 31.99 吨污染物得到全部有效处置后,宁津县检察院协助县法院将被告人王某所缴纳的近 18.5 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全部支付给刘营伍乡政府、德州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去年初秋,该院提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是由哪家有资质的公司来处置、需要多少费用曾经让办案人员产生不少困扰,最后由该院委托乡政府公开招标、由专家评标解决了难题。

    龙潭村北部的漳卫新河是鲁冀两省的界河,近两年来,一些不法分子见地形有利,便在此作案逃避打击。2020年底至2021年3 月,王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离河边不远处的偏僻院落,购买曾装过甲苯、二甲苯等化工产品的废塑料桶、铁桶,雇佣刁某将其劈成板材后再出售。刁某将桶内黑色残留物直接倾倒至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地面土壤上,挥发出强烈刺激性气味。

    2021年3月24 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县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处作坊,院内散落着1000个大桶,劈好的桶皮堆置一旁,取样检测后显示废桶内外的液体固体、部分地面土壤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废桶为15.87吨,被污染的约500平方米土壤为16.12吨。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刘营伍乡政府在第一时间对废桶、污染土壤进行密闭封存。

    2021年6月15 日,该案移送宁津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时,案管部门、刑检部门及时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报案情及进展。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到现场调查,确认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并进行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公告期间征询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宁津县政府不启动赔偿程序意见后,为加快办案进度,使污染物尽早得到有效处置,宁津县检察院就二次处置费用联系我省一家公司,该公司报价 23.4 万元,运输、装卸、机械与人工费用约6、7万元需按实际支出另计。

    看到这份报价单,再加上前期近 4.7万元处理费用,共近 35 万元,贾风波这个有30年办案经验的“老检察”不禁眉头一皱:“王某经济状况不佳,赔偿能力实在有限,即使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判决也可能成为‘法律白条’,损害司法权威。”

    报价是不是含有“ 水份” ?该公司业务经理拍胸脯再三表示给检察机关是大客户的最优惠价格。“报价虚高可能导致王某破罐子破摔,一弃了之。 他的合法权益也必须要保护,能不能借鉴行政机关的做法,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 ” 几天后,贾风波的脑海里有了这个大胆的想法。他随即联系刘营伍乡政府,讲明检察机关无招标经验,且投标公司需要到现场取样化验确定报价。

    2021年8 月初,经过专家评标,德州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最优方案、最低报价在12个投标者中以13.8万元中标,比最初询价节省了一倍多的费用。对于这个数额,王某十分认同。

    问题又来了,是否将雇工刁某列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呢?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刁某年近古稀,因生活所迫受雇于王某劈桶,仅得到1400 元报酬,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适用民法典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为雇工无须担责。

    2021年9月17日,宁津县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召开公开听证会,办案组成员朱红春检察官详细阐述了理由,听证代表一致支持检察机关不起诉刁某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认为该院打击犯罪又有人文关怀,充分考虑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工作“接地气”,社会效果良好。

    经过办案检察官的一番开导,王某的家属主动变卖车辆、 向亲友借款后,凑齐缴清全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近 18.5 万元。2021年9月27 日,宁津县检察院将王某向法院提起公诉,刁某因其他涉嫌犯罪事实被另案处理。 同年11月3 日,该案开庭审理,王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认赔。2021年11月9日,宁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 元,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近 18.5万元。

    “平房里的30 多吨废土和废桶,用 13米长的货车一共运了8次才运完。要不是你们的公益诉讼工作做得好,到现在我们也没有足够资金处置,心头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陪同现场察看的乡党委副书记李春良发出感慨。“要不是乡政府为我们公开招标处置公司、修复费用,诉讼也不会这么顺利进行,我们表示感谢才对。”贾风波笑着说。

    “办案检察官从客观公正立场出发,准确界定民事责任主体,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做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有效衔接。该案最终修复受损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在当地社会各界引发良好反响。”宁津县检察院代检察长杨光说。

    康慧颖  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