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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仲裁委员会公告

    被申请人赵忠、王伟青、杨庆征、邹庆超、苗兴旭、程红、马红者: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金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保证、抵押合同纠纷[济仲案字(2018)第 1030号],已经审理终结。本会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济宁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济仲裁字(2018)第1030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应申请人的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会[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电话:0537-7711175]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