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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公告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烟台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指定山东亚信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烟台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现清算组公告如下:

    一、烟台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烟台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20 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三、烟台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7号付3号;联系人:宋晨晨,(0535)6836743。

    烟台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