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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210115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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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妍青同志,因你在2020年 6-12 月份期间长期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同时根据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制度》规定,你的行为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公司出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公司决定于 2021年 1 月6 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 1月6日公司已当面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文件交付与你。因你未履行通知内容,我公司决定公告于2021年 1月6 日与你已经解除劳动合同。自公告之日起该同志的任何行为及活动与我公司无关。特此公告。

    山东哲明企业策划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