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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  产  处  置  公  告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对下列债权进行处置,资产状况如下:

    1、借款人王新,贷款起止日为2015年 5月 11日至 2016年 5月10 日止,贷款金额174800元,由李咸忠、王新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结欠贷款本金13930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2、借款人王晓威,贷款起止日为2015年 4月30日至 2016年 4月28日止,贷款金额199800元,由王新刚、王庆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结欠贷款本金16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3、借款人高山,贷款起止日为2014年 4月 30日至 2015年 4月29 日止,贷款金额135000元,由孙兆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结欠贷款本金96899.9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4、借款人王孔生,贷款起止日为 2015年 12月24日至 2016年 12月18 日止,贷款金额200000元,由张克儒、王玉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结欠贷款本金57095.53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5、借款人宋兆波,贷款起止2018年 08月 12日至 2019年 08月08日,贷款金额298000.00元,由刘业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结欠本金余额298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6、借款人李静云,贷款起止2011年 4月28日至 2012年 4月27日,贷款金额100000.00元,信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结欠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7、借款人曲庆斌,贷款起止2011年 6月20日至 2012年 6月19日,贷款金额195000.00元,曲庆涛、孙汉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结欠本金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8、借款人韩叙洲,贷款起止2007年 11月09日至 2008年 09月10日,贷款金额25000.00元,刘端财、刘仁端、刘端金、杨光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结欠本金24998.98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9、借款人崔永利,贷款起止2015年 08月20 日至 2016年 08月19日,贷款金额69000.00元,崔明论、邢传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结欠本金179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10、借款人周凯,贷款起止2013年 06月21 日至 2014年 06月19日,贷款金额99000.00元,李超、周明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结欠本金958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11、借款人王波,贷款起止2013年 03月07日至 2014年 03月06日,贷款金额199600.00元,王守军、王小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结欠本金1971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现催请上述主从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欢迎符合规定的境内外投资者购买上述债权。以上交易的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农商行内部人员,曾经办上述资产的政法干警、原债务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不得购买和变相购买该资产。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中心

    地址:山东省邹平市鹤伴一路35号

    联系电话:0543-4352583监督电话:0543-4893993

    特别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相关债权的有关情况请到债权单位进行了解。

    特此公告。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