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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

    杨元河、杨元玲:

    你们于2014年 07月 10日在我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金额贰拾万元整,并与我行签订了《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作为债务人,你们未能按时偿还我行贷款本息,为此我行已将上述合同中对你们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担保物权、未到期债权等)转由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继续享有。特此通知你们该事项。请立即向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