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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的“心窝”暖了

    “高唐县检察院正确把握国家司法救助含义,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及时救助困难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缓解其生活困难,化解矛盾纠纷,作为人民监督员,我给高唐县检察院的用心执法点赞”。6月16 日,高唐县检察院邀请魏斌等三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司法救助听证会,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刘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案进行公开听证,三名人民监督员经评议,一致同意,刘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条件,予以救助。

    刘某已年过七旬,上有需要人全天照顾的 96 岁母亲;下有四个孩子,长子患有精神障碍,另一子残疾,女儿出嫁外乡,只有一个健康儿子,还在外地打工,照顾全家生活。丈夫于1992 年病故,原本指望领取点遗属补助,可丈夫生前的单位已面临破产。

    “丈夫过世后,我一分钱的遗属补助也没领到,法院判决我应该领取遗属补助,可他们单位没有钱给我。”刘某很无奈,特向高唐县检察院申诉。该院受理了刘某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经过检察官的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认为法院的行政裁定和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效,该案法院已经执行终结。

    “如果按照以往的办案方式,出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可。”该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闫爽考虑到该案申诉人一家生活困难,想到能否通过国家司法救助手段,缓解其燃眉之急。于是将线索移送该院第三检察部审查。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指出,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对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没有规定。但《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其它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除了国家给予每月100 元养老补助和承包地收入外,刘某很少有其它收入,生活特别困难。高唐县检察院检察官张洪亮介绍:“我认为,根据《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刘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条件,应当予以救助。”

    为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公开公正能够在阳光下操作,高唐县检察院决定召开刘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听证会,遂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监督员予以监督。听证会上,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陈述了申请司法救助的事项及理由;原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承办人闫爽、孙文清介绍了申诉案件办理情况;承办检察官张洪亮主持听证会,解答了《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含义,并介绍了调查核实情况。

    在详细了解案情和证据后,人民监督员经闭门评议,一致认为申请人刘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有了国家司法救助金,我能很好照顾母亲和儿子,让它们生活得更好些;丈夫单位连职工工资都发不出去,遗属补助更难领取,谢谢检察官的细心解答。”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刘某向检察官致谢。

    下一步,高唐县检察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尽快与县扶贫办取得联系,提出对刘某一家进行贫困识别的检察建议,并针对刘某患精神障碍和残疾的两个儿子,加强与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医药部门加强沟通,争取医疗补助,同时对申诉人刘某原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情况继续关注。杨兆峰  王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