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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

    石晓菊、石婷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郝燕(身份 证号码:3728331959****0020)与郝琪(身份证号码:3728331956****0039)达成的债权转让合同,现郝燕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一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石晓菊(身份证号码:3728331960****5140)、石婷婷(身份证号码:3713021985****0821)的部分债权,依法转让给郝琪。该债权已进入执行价段,执行案号:(2008)临执172号。转让的部分债权本金是伍拾叁万元整以及伍拾叁万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7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包括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转让给郝琪。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石晓菊、石婷婷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郝琪履行以上全部债务。

    本债权转让通知书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

    通知人:郝燕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