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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

    段希峰,身份证号码:3714241987****2435;刘文涛,身份证号码:3714241987****4815 ;张潇,身份证号码:3714241988****0015 ;董友涛,身份证号码:3701251982****5617;刘永波,身份证号码:3714241978****0015 ;袁冰,身份证号码:3714241982****3644 ;贾生明,身份证号码:3714241991****2414 ;赵大伟,身份证号码:3714241990****0058 ;张润久,身份证号码:3714241992****0014;朱长松,身份证号码:3714241989****3015 ;许双双,身份证号码:3729231988****5925;李勇,身份证号码:3714241993****6017 ;李杨,身份证号码:3714241986****4511;王忠贤,身份证号码:3714241988****031X 。

    上述人员从我公司离职,但您与我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继续有效并应予执行。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您应当在离职后两年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我公司应当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自您离职起,我公司试图联系您,欲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要求您报告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但均未能直接与您取得联系。现我公司向您公告发函,函告内容如下:

    1、请您在公告发出后 3 日内与我公司联系领取您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逾期不联系不领取,我公司将应支付给您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暂存,并视为我公司已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2、请您接本函后 3 日内与我公司联系报告您个人关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否则我公司将对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合理怀疑进行充分、必要的调查,同时我公司保留追究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

    德宝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