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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照铭晨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刘树萱于2019年03月21日以“2018年11月7日下午16 时许,刘树萱在上班途中行至钢厂内日钢中路1580号厂房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为由申请工伤。经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本通知书自本公告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10日内 ,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答辩意见送达我机关(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未举证,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

    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