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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东营天泓佳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 2020 年5月 12 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区人社监罚字〔2020〕第 001号),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15000元)。 要求于 2020 年5 月 25 日前履行。因我单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区人社监罚字〔2020 〕第 001号),采用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限你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到本局领取此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对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东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〇 二〇 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