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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关于解除《商 品房买卖合同》的公告

    致潘竞军先生:

    因你未能按期偿还三兴·御海城 26# 住宅楼 2 单元第 12 层1203 号房屋的银行贷款,导致我司代您偿还按揭贷款共计208078.12 元,现我方已通过电话、信函、公告等多种方式联系你,要求你偿还我方代偿款项的本息及赔偿金,均无法与您取得联系,现距通知之日已过15 天,根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补充协议》第六条第3 款约定,我司正式通知您,解除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高预字第 121105200034号)解除。请您于公告见报后三日内前来我司办理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

    特此公告。

    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