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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张玉静(公民身份号码:371422198809046021,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张大庄镇田庄村113 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遵照《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二 )裁量标准 3、【严重】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 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济市中卫医证保决【2019】第20号)保存的器械,罚款人民币七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找到你本人,电话联系你,你不来领取,执法人员无法向你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中卫医罚【2020】第9号)。现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中卫医罚【2020】第9号)。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地址: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路6号监督二科)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西部片区(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 3 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