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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烟台秋虹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张洪兰诉你单位及第三人蓬莱振华商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结,现依据《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蓬劳人仲案字[2019]第 487 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蓬莱市钟楼东路182号)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蓬劳人仲案字[2019]第 487 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支付张洪兰2017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年 3 月14 日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 4175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 年 11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