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综合 第四版

无标题

    序号1

    主债务人

    名称

    青岛海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担保人(物)

    青岛恒昌盛集团有限公司、刘振国、王清云、青岛海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拥有的14台机器设备(二押)

    币种

    债权本金

    (元)

    人民币1,999,998.06

    债权利息

    (元)375,339.7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 岛海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海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主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合同(协议)及担保合同(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了青岛海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特此公告通知各主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注:债权利息计至2019 年 10月 31 日

    青岛海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主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青岛海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若主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青岛海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 11 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