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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决议》落实赢得社会各界广泛支持

    (上接第一版)

    决议的实施保障措施十分健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这次决议的制定,与以往不同的是,先启动了加强法律监督相关制度建设,然后是争取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这些制度建设,为决议的出台提供了坚实基础,更为重要是这些制度为决议的实施提供了很好的保障。从2018年3月至今年9 月,历时18 个月,省院研究制定了包括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公益诉讼等14项制度规范。这些制度规范,全面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 上级工作部署和司法改革精神,总结了检察实践经验,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央和高检院关于检察工作的部署要求,难能可贵的是每项制度都明确了工作程序和设计了相关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决议文本来看,在坚持宏观设计的同时,也明确了保障措施。比如,决议对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部分,明确了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等四种监督方式,而且这四种方式检察机关在先期的制度机制中都有详细的操作规则,这就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决议提供了制度保障。

    决议具有一定的刚性效力。 这可以说是决议的最大亮点。集中体现在决议七、八、十条的规定之中。第七条规定了执法、司法机关配合和支持法律监督的义务,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很明确具体,特别是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义务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有利于推动相关法律监督难题的解决,具有很强的执行力。第八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不依法接受配合法律监督、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公安机关对于以暴力、 威胁、 限制人身自由、 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 阻碍法律监督案件办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协调公证、仲裁、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配合法律监督工作等措施,为增强法律监督刚性提供了保障。第十条规定了有关单位、个人拒不配合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处置措施。 比如向被监督者的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通报,提出责令纠正、追究责任的检察建议,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重大违法案件向人大报告备案、涉嫌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犯罪的线索移送等,这一定程度上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履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