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康: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2019 年 9月青州市夹河彩印厂与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青州市夹河彩印厂将青州市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2016)鲁 0781 民初 66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青州市夹河彩印厂对你所享有的627841.71 元人民币债权中的 220000 元人民币已依法转让给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现特将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你,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你立即向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 627841.71 元债权中的 220000元人民币的给付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青州市夹河彩印厂
2019 年9月9日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2019 年 9月青州市夹河彩印厂与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青州市夹河彩印厂将青州市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2016)鲁 0781 民初 66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青州市夹河彩印厂对你所享有的627841.71 元人民币债权中的 220000 元人民币已依法转让给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现特将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你,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你立即向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 627841.71 元债权中的 220000元人民币的给付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青州市夹河彩印厂
2019 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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