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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冠脉支架术导丝断裂医院赔偿患者十余万元

    程昇昇 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死入住济南某医院,医院为程昇昇 行冠状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谁想植入支架导丝退出后,发现导丝远端断裂在LCX 主支管腔内。 在医患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程昇昇 只好将济南某医院告上了法庭。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底,原告程昇昇 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死入住被告济南某医院。4月10日,济南某医院为程昇昇行冠状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于LAD(左前降支)植入支架。三天后程昇昇 出院,出院医嘱为半月后返院再次支架治疗。5月3日,原告程昇昇 遵医嘱再次入住被告济南某医院,并于两天后行冠脉支架术。术中冠脉造影显示LCX(左回旋支)近端病变较前加重(狭窄90%),植入支架导丝退出后,发现导丝远端断裂在LCX 主支管腔内。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在对原告程昇昇 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有过错,其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专家认为,行心脏介入手术治疗时发生导引导丝断裂,可能与冠状动脉本身血管病变特点、术者操作以及导丝质量等因素相关。本案中,原告程昇昇 自身左回旋支(LCX)病变较为复杂,客观上给手术操作带来较大的难度,发生导丝断裂的可能性明显升高。同时,根据术中影像学资料,医方在手术过程中亦确实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况,导引导丝在病变远端出现过度扭曲的情况,应属医疗过错,与导丝断裂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导丝断裂后果的发生与自身病变较为复杂以及医方手术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均密切关联,为两者共同作用所致。此外,断裂导丝本身较细,且属亲水涂层导丝,就导丝存在位置和异物性质而言对后续治疗和预后影响较小。

    综上,鉴定意见为:被告济南某医院在对原告程昇昇 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导丝断裂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共同作用,参与度拟为45-55% 。

    法院院根据原告程昇昇 的申请,先后两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程昇昇 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人数、误工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程昇 昇 目前导丝断裂并残留在左冠状动脉回旋支管腔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原、被告对法医学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因此法院予以认定。根据该鉴定意见,本院酌定由被告济南某医院对原告程昇昇 的各项损失承担50% 的赔偿责任。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有关伤残等级等的鉴定意见,被告济南某医院虽然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且法院认为,左冠状动脉回旋支应属于心脏的组成部分,故其中留存的导丝应属于心脏异物,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采信。

    此案经过区法院、济南中院先后审理,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济南某医院赔偿原告程昇昇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12.7万余元,扣除被告济南某医院已垫付的医疗费 2万余元,被告济南某医院实际支付原告程昇昇 剩余款项 10.6万余元。王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