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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何 思 雄 ( 身 份 证 号5202021987****4454)你于2019年6月25日起至今未到岗上班,也未请假,公司视为旷工处理。陈顺祥( 身份证号5202031966****0231)你于2019年7月12日起至今未到岗上班,也未请假,公司视为旷工处理。公司决定与你们于2019年7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

    东营冠通劳务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