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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王龙(身份证号:3713231988****5214):

    你将污水排入城市河道行政处罚一案,违反了《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我机关向你下达的青黄综法罚字[2018]第 201804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决定对你罚款 5000.00 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黄综合执法催字(2018)第 201804184号《 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我机关领取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催告事项,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如你经催告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 年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