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借款人名称
烟台双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编号
37010120150009712号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烟台越洋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信鲁-B-2019-030】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将拥有的烟台双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债权,已依法转让给烟台越洋食品有限公司,该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担保(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烟台越洋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特公告与该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等该债权转让的事实。
自公告之日起,请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烟台越洋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保证人宋娜、宋子任
烟台双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编号
37010120150009712号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烟台越洋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信鲁-B-2019-030】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将拥有的烟台双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债权,已依法转让给烟台越洋食品有限公司,该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担保(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烟台越洋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特公告与该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等该债权转让的事实。
自公告之日起,请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烟台越洋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保证人宋娜、宋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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