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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被申请人济宁科尔森液压有限公司、济宁维佳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泉金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天策电讯设备有限公司、袁红云、路新军、陈静、路振力、时郡: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18)第 1260 号],因无法直接、邮寄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提交仲裁答辩书并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未委托指定或选定不一致的,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崔东梅、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梁少宏、本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姜炜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请于组庭后3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逾期不领取不影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的第 15 日下午14: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一庭[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 层]开庭审理本案,如你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如缺席审理,请在开庭后 40 个工作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9 年7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