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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盛喜梅、曲建彬先生(女士):

    借款人唐萍,于 2014 年 1 月20 日在我行借款 30 万元,到期日 2015年 1 月 19 日,由盛喜梅、曲建彬、唐俊婷、唐浩亭提供保证担保,于 2015 年 2月 9 日诉至莱州市人民法院,并后续采取资产查控措施,截止2019年 7 月 7 日本金结欠 184500 元,尚欠贷款利息 66021.02 元 (计算到 2016年 3 月20 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行已与潘祖恩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我支行将依法享有的唐萍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潘祖恩享有,包含债权的本金、利息及与债权有关的担保等权利,请接到本通知后向新债权人潘祖恩履行义务。

    特此通知。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7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