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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

    送  达  公  告

    淄博三维软包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法排放废气一案,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17]第 217号)后,未履行罚款伍万元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环罚催字[2017]第 217 号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我局(地址: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 183 号)领取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 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17]第217 号)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有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

    2018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