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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公  告

    临淄区闻韶鱼满舱饭店:

    本局受理的王宗双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临人社监罚字〔2018〕第 022号)。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地址:临淄区桓公路 9 号)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0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