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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

    代左山等 31 名职工诉你司就业损失纠纷案,本委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烟开劳人仲案字 (2018)第 779-80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