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永川:
本人现已将本人在本人与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09)槐执字第863恢1-1号】中的全部债权和权益自即日起转让于惠秋丽女士(身份证号372330197505195467),本人认可惠秋丽女士取得该债权,你应向惠秋丽女士履行你在该案中的债务清偿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张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人现已将本人在本人与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09)槐执字第863恢1-1号】中的全部债权和权益自即日起转让于惠秋丽女士(身份证号372330197505195467),本人认可惠秋丽女士取得该债权,你应向惠秋丽女士履行你在该案中的债务清偿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张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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