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公告 第四版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18〕S002号

    肖光新(住址:昌乐县首阳山旅游度假区谢家山村):

    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首阳山旅游度假区谢家山村土地3387.77平方米建设住宅、厂房等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县国土资源局移交书1份;

    2、县国土资源局移交的调查笔录2份;

    3、县国土资源局移交的现场勘测笔录1份及勘测定界图1份;

    4、县国土资源局的认定意见1份;

    5、昌乐首阳山旅游度假区谢家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

    6、卫星遥感图片3份;

    7、相关视听资料1份。

    2018年9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将土地退还土地所有者或原使用者,恢复土地原状,但你逾期未采取改正措施。10月18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你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18年10月19日上午你致电我局,辩称自己的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但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也未提出书面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387.77平方米土地退还首阳山旅游度假区谢家山村村民委员会;

    2、限期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南地块上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北地块上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

    4、对非法占地3387.77平方米的违法行为给予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万零捌佰壹拾陆元伍角伍分(¥50816.55)。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昌乐县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昌乐县城昌盛街51号昌建大厦

    联系电话:0536-6288110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1月16日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此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