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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电子数据实验室让办案有了“火眼金睛”

  • 日期: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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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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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电脑、U 盘中的数据可以恢复和提取,一份份证据鉴定报告让企图抹掉痕迹的罪犯无处遁逃,让取证有了“火眼金睛”,这就是费县检察院电子数据实验室。

    据介绍,该院电子数据实验室于2015年5 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实验室设有受理预检区、数据分析区等功能区域,配备了801分析塔、DL-4500手机取证系统等专用设备,主要功能涉及手机、电脑、U 盘等电子存储器数据检验以及被删除电子数据恢复、密码破解等。

    “电子数据取证为案件办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获取并固定关键证据,经过技术分析的数据信息往往能成为我们办理案件的‘杀手锏’。”该院相关责任人介绍说。

    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嫌疑人刘某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认。由于证据不足,案件办理一时陷入难区。应侦查监督部门委托,该院技术部门人员从承办检察官处了解详细案情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将送检手机连接手机取证专用设备,启动 DL-4500 手机取证系统,对手机短信、通话记录进行数据恢复、提取、分析,技术人员发现手机里被毁灭的部分信息内容与其犯罪行为可能相关,于是将之提交给承办检察官。

    审讯时,承办检察官根据提取的数据,按照短信内容准确揭穿嫌疑人的狡辩,铁证面前,刘某不得已承认全部犯罪事实。最终,费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涉嫌贩卖毒品罪,有证据证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具有隐匿、毁灭证据、逃跑等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其批准逮捕。据悉,这是临沂市检察机关首次运用电子证据批准逮捕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数据显示,自建成启用电子数据实验室以来,该实验室共受理技术协助案件33件,进行电子数据取证101次,完成手机取证157部,计算机取证19台,分析硬盘、U 盘19块,出具电子证据鉴定报告35份。“电子数据助力办案,为我们的审讯工作寻找到了突破口,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水平。”一名参与案件办理的干警如是说。王敏  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