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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

发挥检察职能,守卫“舌尖上的安全”

  • 日期: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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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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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舆论焦点,食品“不安全”事件的频发不仅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近五年来,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共办理涉及食品安全案件36件75人。

    这些案件大多为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线索,涉及的食品都是小白菜、韭菜、鲫鱼、草鱼等群众餐桌上常见的食材。

    2017年5月,日照市渔业局在对辖区内的个体水产养殖户进行例行抽检时,从王某养殖的梭子蟹苗中检出呋喃唑酮(俗称痢特灵)代谢物。按照国家农业部公告,呋喃唑酮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王某在明知该药为禁用药品且兽药店内禁止出售的情况下,从普通药店购买了几十瓶痢特灵,打磨成粉末,分次添加喂养梭子蟹。经审查,东港区检察院院以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2016年5月,日照市东港区食药监局对某大型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夏某摊位上出售的小白菜、韭菜被检出含有甲拌磷,韭菜被检出含有甲拌磷、甲基对硫磷,均系农业部规定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安某摊位的草鱼被检测出含有孔雀石绿,属于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最终,经东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夏某、安某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5年1月,山东省食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在某大型商场水产柜台,从王某经营的鲜活海鲜、 淡水鱼等水产品检测出呋喃唑酮代谢物、孔雀石绿。东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诸多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是高利润的驱动,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隐蔽致使监管不到位等多方因素的综合作用。一例例个案,背后是一处处隐患。案件的办理,不仅严惩了犯罪,起到震慑作用,还强化了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意识。

    然而刑事处罚只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最后一道底线,面对人民群众“吃得更放心、 吃得更健康” 的热切诉求,更多的是依靠行政执法部门的防范监管,部门间、区域间的协作联动尤为必要。特别是针对采购、加工、运输、分销、零售、储存等环节多,地域广、流动性强的食品类别,市场监督管理、卫生部门、农业部门、渔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强化协作,共享信息,形成全方位的监管合力,落实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此基础上,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办案严惩犯罪分子,警示食品生产商、销售商增强责任意识、质量意识;通过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后果,唤醒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织密织牢“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保护食品安全”的防护网。来庆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