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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将继女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继女每月向继母支付赡养费

  • 日期: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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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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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母改嫁,能否向继女索取赡养费?3月13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判决每月继女须向继母支付赡养费300元。

    1995年,小萌6岁,其亲生父母董某与朱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小萌由父亲董某抚养。1996 年,31岁的尹某与董某相恋结婚。婚前,尹某与董某商量好婚后过二人世界,女儿小萌由其祖母抚养成人。但令尹某心中不大痛快的是,丈夫董某婚前答应得好好的,可仅在婚后第三天,小萌就被丈夫董某接回家。看到女孩才7岁,尹某无奈只好接受现实。后尹某与董某生育一子。为了缓解家庭困难、减少家庭开支,小萌初中二年级便辍学。

    2002年,小萌的父亲董某因病去世。两年后,看到小的小、老的老,家徒四壁,深感无力支撑的尹某又与邻村村民王某登记结婚。2006 年,该村划成小区,为让小萌也能享受到该小区居民的生活费补贴,再婚后的尹某又将小萌的户口以女儿的身份一同迁至该小区;但落户后,小萌并未跟随尹某一家生活,而是到其奶奶家居住。现小萌已婚,自食其力。

    2011年,尹某被诊断出患有脑出血、腰椎病。因长年卧病在床,失去劳动能力,尹某家庭生活困难,为要求小萌尽赡养义务而诉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诉讼中,尹某称,小萌自打7岁搬回来后,之后的饮食、 上学等各种花费均由自己与董某负责;2004年,为了不偏袒亲生子,自己将小萌的户口迁出,以便能享受小区的拆迁待遇。而小萌辩称,其一直跟随奶奶生活,尹某对其未尽抚养义务,但小萌对上述主张未提交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应主要审查原双方之间是否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父母是否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本案中,双方对继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存在争议。小萌7岁至上学期间,虽主张其与祖母共同生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在此期间,考虑到实际生活情况,董某与尹某应对小萌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迁户口”一事亦可以证实尹某当时对小萌有照顾的意识与行为。后小萌独立生活,不再与尹某发生联系,双方之间产生了隔阂,但并不能否认双方曾经建立起来的继母女关系。鉴于尹某现年52岁,劳动能力不足,不能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需求,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小萌每月向继母尹某支付300元赡养费。

    案件宣判后,小萌不服,以双方系继母女关系、二者不存在抚养与赡养义务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的,亦适用父母子女的法定权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结合小萌的年龄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尹某在小萌的学习及生活中给予了一定帮助;其次,尹某在“迁户口”一事上为小萌争取到一定利益,可以证实尹某在改嫁后对小萌仍有照顾之意。现尹某年长,身患重病,收入有限,小萌应对尹某履行赡养义务,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一审判决小萌每月向尹某支付赡养费300元,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老敬老养老,养子爱子教子,不仅是家庭成员的责任,也是家庭兴旺和睦、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让老人安度晚年,既是基于旧日时光的家庭情分,又是出于自古以来的孝道,更是每一位为人子女的责任。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