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仲公告字(2017)第235-2号
丁绍英、胡波: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青仲(2017)第235 号。有关仲裁文书和答辩通知已于 2017年 11月 6日向你方公告送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本会于 2018年 3月12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员为胡明。仲裁庭定于 2018年5月7日 14:00在本会 12层第四仲裁厅(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 座荣柏财富中心)开庭审理,请你方届时出席庭审。如不到庭,本会将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上述事项自公告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丁绍英、胡波: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青仲(2017)第235 号。有关仲裁文书和答辩通知已于 2017年 11月 6日向你方公告送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本会于 2018年 3月12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员为胡明。仲裁庭定于 2018年5月7日 14:00在本会 12层第四仲裁厅(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 座荣柏财富中心)开庭审理,请你方届时出席庭审。如不到庭,本会将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上述事项自公告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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