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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80326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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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莘县樱桃园镇庄和村:于春生

    本局于2017年8月7 日依法向你送达莘县盐政处罚字【2017】3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本局2018年3月1 日依法作出莘县盐政催告字【2018】1001 号莘县盐务局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因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请你履行缴纳罚款:201285元(贰拾万壹仟贰佰捌拾伍元)的义务。交款地址为莘县建设银行,执收单位编码132001,项目编码为51108。逾期未履行义务,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莘县盐务局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