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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8012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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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4执恢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7)鲁0104执恢6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张松名下坐落于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海那城7号楼 3-402室的房产,依法应过户至张宗强名下。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我局公告作废济房权证槐字第144811号《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我局将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有关权利人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