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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 日期:20180110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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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原债权银行
华夏银行
华夏银行借款人
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山东侨昌化学有限公司、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刘澍滋、孙宪华
山东侨昌化学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孙宪华
截止2017年2月21日
单位:人民币元本金余额24,900,000.0033,300,000.00
利息1,998,592.442,227,271.05
根据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列明的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特发布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8年1月10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系人:张彦东 联系电话:0531-82079610;地址: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清单: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1 日。2017年2月21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债权追索费用,2017年2月21 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债权追偿费用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号
原债权银行
华夏银行
华夏银行借款人
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山东侨昌化学有限公司、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刘澍滋、孙宪华
山东侨昌化学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孙宪华
截止2017年2月21日
单位:人民币元本金余额24,900,000.0033,300,000.00
利息1,998,592.442,227,271.05
根据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列明的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特发布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8年1月10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系人:张彦东 联系电话:0531-82079610;地址: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清单: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1 日。2017年2月21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债权追索费用,2017年2月21 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债权追偿费用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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