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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80110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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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秋义:

    你擅自建设工艺品框及喷塑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项目建成后,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催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你作出“立即停止工艺品框及喷塑项目生产、处以罚款 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 2017年6月 12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莱环罚[2017]29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罚款,现依法加处2900元罚款。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陈述、申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七日内。

    联系人: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35)2281703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