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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7092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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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东营区闽福隆超市(朱惠钦):

    经查明,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没收违法所得0.75元(人民币大写柒角伍分);4.罚款60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60000.75元(人民币大写陆万柒角伍分)。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区)食药监食罚〔2017〕2-19号)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我局依法决定公告送达本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请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东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