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宝怡明辉贸易有限公司、赵卫川先生、臧韶燕女士、刘太一先生、于洁女士、李晓东先生、赵曙霞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山东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山东分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华融山东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分户)》、华融山东分公司与本人张大建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 华融山东分公司将其对青岛宝怡明辉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3859300.00元(截止到2016年5月20日)及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本人,且华融山东分公司已于2016年7月1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本人张大建自受让债权之日起成为债务人青岛宝怡明辉贸易有限公司及担保人赵卫川先生、臧韶燕女士、刘太一先生、于洁女士、李晓东先生、赵曙霞女士的合法债权人,请上述欠款单位和个人自通知之日起对本人张大建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张大建
2017年9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山东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山东分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华融山东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分户)》、华融山东分公司与本人张大建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 华融山东分公司将其对青岛宝怡明辉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3859300.00元(截止到2016年5月20日)及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本人,且华融山东分公司已于2016年7月1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本人张大建自受让债权之日起成为债务人青岛宝怡明辉贸易有限公司及担保人赵卫川先生、臧韶燕女士、刘太一先生、于洁女士、李晓东先生、赵曙霞女士的合法债权人,请上述欠款单位和个人自通知之日起对本人张大建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张大建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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