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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日期:2017092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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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为禄:

    我公司与你于2016年9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你应于2017年9月8日交纳下一期租金。现向你声明,限你于登报之日起三日内联系我公司交纳租金,逾期我公司将与你解除租赁合同。对于房屋内的物品,视同意我公司处理。

    特此声明。

    荣成市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7日